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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农业合作社

时间:2012-04-12 来源:《农业经济》 作者:张雅燕 胡明文 胡凯


以色列农业合作社
——莫沙夫对完善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启示

    莫沙夫是以色列最流行的农业社区模式,它给该国的农民带来丰厚的收入和较高的生活水平。借鉴其发展的成功经验,对完善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很有意义。

    以色列是一个全国有一半以上国土被沙漠覆盖,自然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和耕地资源)极度缺乏的国家。以色列人民凭着自己吃苦耐劳、自强不息的精神,创造了令世界瞩目的农业奇迹。在以色列,农业生产主要集中在三种形式的定居地,它们都是在二十世纪初发展起来的,即:基布兹、莫沙夫和莫沙瓦。基布兹是一种集体农庄性质的定居地,在那里,所有的成员共同分享生产资料及劳动成果;莫沙夫是一种社区合作组织,一种由独立的家庭农场组成的合作定居地;莫沙瓦是由个体农民组成的集团,他们就地组织自己的产品市场,进行农资交易。

    莫沙夫如今已经成为以色列最流行的农业社区模式,莫沙夫生产了全国近一半的粮食,其产品占全国农业出口的50%。当前,许多发达国家的农民在工业化的压力下,被迫离开他们的土地,可是以色列莫沙夫正给该国的农民带来丰厚的收入和较高的生活水平。莫沙夫模式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关注。

    一、莫沙夫的基本概况

    莫沙夫是一个约60户人家的村庄,每户人家拥有自己的房屋和土地,自给自足。每户人家均从属于莫沙夫集体,莫沙夫以联合的形式负责供销,并提供教育、医疗和文化服务。

    第一个莫沙夫村是1920年建立的。一些原基布兹成员认为基布兹过于集体主义,条条框框太多,但人们依然希望在一个没有剥削的社会中互相帮助以求得生存,就对基布兹加以调整,于是一种新型的合作组织形式——莫沙夫诞生了。这种新型合作组织更重视单个家庭的作用。

    莫沙夫通过每年召开社员大会实行民主管理,成员一律平等,土地和房屋平均分配。莫沙夫一开始就规定,家庭耕地不得再分,这有利于维持农业的发展,当然也给家族的耕地继承带来问题。在莫沙夫,生产不是由集体完成的,而是由小型家庭农场完成的,集体性活动所得收入用以购买社区服务。

    莫沙夫从国家土地管理机构租赁土地,49年一期,到期自动续延。每个莫沙夫的租赁期相同,且有权传给某个子莫沙夫。夫妇二人对土地享有同等权利。莫沙夫将面积和土质相似的土地划分出来,租给每个成员,成员自愿加入,但须缴纳股金。

    莫沙夫既是一个多功能合作社,又是一个“自治区”。

    1.社区的基本原则和主导思想

    莫沙夫历来遵循四条原则:

    (1)  土地国有;

    (2)  家庭是农场的主要劳动力;

    (3)  成员须互相帮助,服从于集体利益;

    (4)  莫沙夫统一销售各农场产品,并向农民提供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和设备。

    社区的主导思想是:相互支持、相互负责,但家庭成员取得酬劳多少完全凭熟练程度和个人努力,莫沙夫成员须为合作社和社区服务支付费用。

    2.社员的生产和生活

    家庭是莫沙夫生活的基本单位,通常一个家庭三代生活在一起,在家庭中,各个不同年龄层次的人之间相互合作,构成了莫沙夫社会自身合作理念和相互支持的特征。以色列的农民在自己的农场里以专业化生产为主,如奶牛、家禽饲养,粮食、大棚蔬菜和花卉种植等。虽然每个莫沙夫社员在自己的土地上种什么由自己来决定,但他要与依照现行市场供需关系制定的全国性指导计划相衔接,在这一框架下每个家庭从自身的实际条件出发选择各种种植和养殖计划。家庭农场只可以转让给下一代中的一个社员,因此其他的孩子可以在其他的莫沙夫定居,也可以成为一个新村的社员,或者到其他地方生活和工作。村合作社雇佣了莫沙夫的一些成员作为拖拉机手、教师、医护人员、店员和会计等。

    在莫沙夫,大家集体劳动,劳动委员会把任务分配给个人,但生产工具、建筑物、生产出的产品均归家庭农场。每个成员的经济、保健、教育和文化方面的需要由集体统一安排。每个家庭按月领补贴用以购买衣物和食品。有人担心“个人私有家庭”这一概念与“集体劳动,集体负责”这一精神不相容。但经验表明,家庭并未孤立于集体社会文化生活之外。集体大会、报告、节目活动把成员们联系在一起了。

    莫沙夫的社会生活中心是围绕“俱乐部会馆”进行的。“俱乐部会馆”通常有一个图书馆、一个电影院以及一个用来做报告、举行舞会和婚礼、庆祝节日的大厅。犹太人世代相传的习俗,在众多的莫沙夫中得到体现和丰富。大部分村子有自己诊所,它们从属于一家区域健康中心,所有成员均享受医疗保险。

    莫沙夫生活方式的特点在于一种“社区精神”。成员在自己家庭中保持其“个性”的同时,对集体的财富负责。无论是面临战争、疾病、死亡,受难家庭总能得到集体的帮助,“互相帮助”这一精神时时处处体现出来。

    3.社区的行政管理

    莫沙夫是一个建立在村民代表制度上的民主自治社区。其最高机构是社员大会,通常是每6到8周开会一次。每年的社员大会负责讨论莫沙夫事务并选举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是莫沙夫执行机构,处理经济事务及政务。社员大会还选举委员会,由委员会处理农耕、健康、教育、文化、吸收新成员等事务。所有莫沙夫成员均有权参加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选举。会员在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任职全凭自愿。此外,莫沙夫至少还要聘用两名秘书:其中一个管外务,与政府机构、银行和销售部门打交道;另一个管内务,处理莫沙夫日常工作。

    4.合作社的性质和业务

    莫沙夫成员自愿加入合作社,每个村的所有成员组成莫沙夫的“农业合作社”。合作社的管理机构同时也是村委会,这种双重身份保证了莫沙夫的凝聚力,使莫沙夫像一个社会经济实体那样运作。合作社是莫沙夫的“业务”机构,主要负责向社员提供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及设备、农产品的购销和消费品的采购等服务,所有服务按成本收取适当费用。

    合作社具有双重性,它一方面是农民社员的联合组织,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它的特点取决于社区内农民的要求,与社员的关系表现为合作组织作为社员在市场中的代表,通过与组织外的利益集团或个人进行以利润为导向的交易,来维护成员的经济利益。从创造利润的角度讲,它与企业没有区别,区别在于利润的分配上,它必须将市场所得在社员中进行分配。也就是说,合作组织对内部成员(社员)具有非赢利性,对外则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作为一个“生产者合作社”,莫沙夫负责各个成员产品的收购和销售,并负责把产品运到莫沙夫和基布兹的中央销售合作社。销售资金往来程序是通过莫沙夫的会计室进行的,即按照销售收入中每个社员交售的份额记入他账户的贷方,同时将收购的产品和收取的服务费记人他账户的借方,到了月末通知每个社员账户的余额。这种账户还被用在了每个农民的经营、发展或个人开销上,即使在某一时间是负债状况,他的家庭仍有权享受莫沙夫的所有服务。

    作为一个“消费者合作社”,莫沙夫有一个中央批发机构——“哈马施比尔·哈梅尔卡兹”,其成员包括以色列大部分村庄、莫沙夫、基布兹和城市消费者合作社。合作社通过该机构批量采购日常生活用品,然后通过其所在地方的商店向社员销售。

    二、莫沙夫对完善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启示

    从以上对莫沙夫的介绍可知,莫沙夫与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非常相似。村委会既要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又兼经济管理职能。在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通常是以乡和村为单位,将人、财、物归在一起形成集体经济,因为它是以社区为单位的,人们通常称它为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也叫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这种社区集体经济在我国已经运转近半个世纪,有的社区集体经济非常强大,已经形成了可观的生产力,如天津的大邱庄、江苏的华西村,不仅当地农民得到了实惠,对地方经济的发展也起到很大带动作用,但大多数村干了几十年,没形成什么积累,不少是空壳村,有的集体收入刚够维持干部发工资,这是相当多村的实际情况。

    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来,许多集体经济较弱的村级社区组织只是履行土地承包的管理协调功能,而对诸如向农户提供进入生产要素市场及农产品市场的服务功能承担的较少。因此,有些人基于社区集体经营较低的成功率,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提出怀疑和否定。莫沙夫的成功说明只要找好“个人”与“集体”结合的平衡点,社区合作经济可以成为一种高效率的经济形式。

    1.承认和保护个人产权是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础。

    回顾当年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的产生的历史背景不难发现,防止两极分化是发展社区合作的重要初衷。土地改革后不久,农村中又现了贫富差别“冒尖户”和“贫困户”,为了防止两极分化,在我国农村办起了生产合作社。实践证明,用这样的动机搞共同富裕,导致的是共同贫困。集体经济形式本身并没有错,错的是这种集体产权模糊,不承认个人产权。这是它的致命伤。集体劳动并不一定会导致效率低下,重要的是个体的劳动成果应单独核算,要尊重和承认个人产权,使社员真正拥有决策权、剩余索取权和对资产净值的处置权,这是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

    2.加强社区文化和卫生建设,是增强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凝聚力的“法宝”。

    一般而言,农村与城市相比,物质相对贫乏,文化生活比较单调,医疗卫生条件也较差。因此,加强社区文化和卫生建设极为重要。要大力发展扶持文化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农民学习培训班和生活服务中心,充分给与社员“归属感”,让社员从中体会到成为合作社社员是非常有意义的。通过这一活动,一方面,可以弥补我国农村文化生活不足,强化村民的集体主义精神,增强凝聚力,营造昂扬向上的集体主义氛围;另一方面,可以使村民有一个交流学习、沟通信息的场所,提高村民的素质。

    3.坚持民主自治中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基石。

    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资源的支配权从村民手中转移到少数管理者手中,如果对管理者的权力失去制约,这种权力的转移常常会导致社区管理被逐渐削弱。当村民的受教育权和知情权完全失去时,情况就变得更加严重。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不属于经选举产生的管理人员,更不属于雇员,属于社区内全体村民。经选举产生的管理人员,在任期内要对村民负责,他们在其职位上要考虑社员目前的利益和长远的利益。否则,社员有权通过社员大会罢免他们。

    坚持民主自治是防止集体经济向实际上的小团体经济演变的重要保障。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和“左”的影响,把集体政治化了,集体成了高于农民之上政经合一的实体。少数地方,集体经济与农民形成两个利益主体,生产资料名曰公有,实际是少数人占有和支配,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异化为小团体经济。究其原因,是因为没有坚持民主自治原则,村民的民主权利没有得到切实保障。合作组织是社员管理的自主自助组织,它若与其他组织包括政府达成协议,必须做到保证社员的民主管理并保持合作组织的自主性。

    4.以服务为导向,实行内外有别原则是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则。

    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家庭经营规模较小、生产经营较为分散,农产品市场上信息不对称,农业生产经营交易成本较大,使农民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客观上需要一个中介组织。在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已有几十年的历史,拥有其特有的组织资源优势,如果能将它加以改造和完善,将对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增加收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农民的需要就是合作社的需要,当前农民迫切需要市场信息、科学技术和各种产、供、销方面的服务。农村社区合作组织是社区农民自愿联合起来的互助合作组织,应坚持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实行内外有别。即对组织内成员按非赢利原则,积极提供各种服务,为社员的生产和生活提供综合化、社会化服务,满足其经济和社会需要;对组织外利益集团和个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争取为社区农民谋求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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