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 > 法规 >

两部委印发《2012年能繁母猪补贴指导意见》

时间:2012-10-09 来源:中国种猪信息网 作者:佚名


  8月17日,农业部、财政部印发《2012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将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给予补贴。

  《意见》要求,本次补贴对象包括全国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每头产过一胎仔猪、能继续繁殖仔猪的能繁母猪补贴100元,补贴资金由国家承担。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养殖场(户)。暂时不具备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地方,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

  为实施好补贴政策,特制定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实施目标

  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给予补贴,保护母猪生产能力,提高生猪出栏率,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二、实施内容

  (一)补贴对象

  全国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纳入补贴范围的能繁母猪指产过一胎仔猪、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又称成年母猪或基础母猪。

  (二)补贴标准

  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补贴资金由国家承担。其中东部地区由地方财政负担;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负担60%,地方财政负担40%。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以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的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地方,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辽宁等9个省(市)。

  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等12个省(区、市)。

  (三)发放方式

  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养殖场(户)。暂时不具备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地方,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

  三、实施程序

  (一)县级摸底,挂标建档。由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和乡(镇)政府组织,在确定的时间内(2012年8月15日至9月14日),对统计时养殖场 (户)的能繁母猪的实际存栏数量进行逐场逐户核查,填写能繁母猪县级统计表。县级统计核实能繁母猪数量必须做到“四见”,即:见猪。由村级防疫员和乡村干 部逐场逐户逐头调查,对于拒绝核查的养殖场(户)和现场核实后增加的能繁母猪,不得纳入补贴范围。见人。现场调查的母猪数要经母猪养殖户和统计人员共同签 字确认。见标。对母猪佩带耳标的畜禽标识实行一猪一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见榜。统计结束后,尽快在行政村张榜公布养殖场(户)能繁母猪饲养数量,接受村 民监督,数量不实及时更正。统计人员和养殖场(户)要对统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确保统计真实可靠。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汇总审核无 误后,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于9月30日前上报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省级汇总,审核把关。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在各县登记汇总的基础上,填写能繁母猪省级情况汇总表,并对全省汇总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数据明显 不合理的县,要进行复查核实,修正错误。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审查核实后,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于10月19日前将能繁母猪县级统计表和能繁母猪省级情况汇总表联 合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上报前务必认真核查,确保两个表格汇总数据一致。

 

(责任编辑:于超)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