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江苏加华种猪有限公司环境公开信息
2016-11-05
 
(一)、基础信息:
  江苏加华种猪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321323588410034J
  法定代表人:华坚青
  生产地址:泗阳县南刘集乡花井村
  联系电话:13505796550
  经营范围:种猪、商品猪生产。年出栏10万头种猪、14万头商品猪。

(二)、排污信息:
  污染物产生量、削减量和排放量

  设有污水排放口2个。1个位于南刘集乡花井村;另1个位于爱园镇官庄村。

(三)防治污染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县环保局环评批复:
  泗环评[2012]98号

关于对江苏加华种猪有限公司年出栏10万头种猪、14万头商品猪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加华种猪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襄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的《年出栏10万头种猪、14万头商品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专家评审,我局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内容较齐全,评价标准正确,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可作为项目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在拟定地点(爱园镇官庄村、南刘集乡花井村)建设年出栏10万头种猪、14万头商品猪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1649亩(爱园599亩、南刘集1050亩),总投资48960.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60万元。
  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逐项落实环保审批意见和《报告数》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全面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选用先进生产工艺、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量。项目必须严格按《报告书》中所列建设内容建设,在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必须确保《报告书》中提出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并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2、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建设厂区清污分流系统。该项目母猪场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养殖废水,经过厌氧工艺处理系统处理后,沼气用于发电,沼渣堆肥后外售作有机肥,沼液作为农肥还田,不外排;育成猪场废水通过管道进入集水池,经固液分离、水解酸化、厌氧、好氧、稳定塘、消毒处理后沼气用于发电,沼渣堆肥后外售作有机肥。两场沼液近期作为农肥还田,不外排,远期待区域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成后排入区域污水处理厂处理,厌氧产生的沼气经脱硫后供场区发电,粪渣和沼渣堆肥处理。
  2、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饲料加工粉尘及沼气燃烧废气,饲料加工粉尘经除尘装置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沼气燃烧废气通过碱法湿式脱硫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猪舍、贮粪池、堆肥场及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NH3、H2S等恶臭物质,应采取密闭污水管网、设置水喷淋设施及通风系统、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减少恶臭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二级标准,NH3和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的二级标准,臭气浓度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7标准值。本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000米,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敏感保护目标,今后也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3、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运营期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4、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的原则和《报告书》要求,规范设置固废贮存场所,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猪的排泄物及食物残渣全部综合利用,养殖场内建设猪粪储存池,储存池应防雨、防渗,设置安全填埋井(用于填埋病死猪),医疗废物为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收集,做到日产日清。
  三、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四、按《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GB32/139-95)的要求做好厂区绿化工作。
  五、加强运行期环境管理,完善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事故应急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本项目实施后,你公司污染物年排放量暂核定为:
  废气污染物:粉尘≤6.4吨 。  
  七、对运行中存在的环保问题要按《报告书》中所提防治措施落实到位,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局;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生产;在项目建设和试运行期间现场监督管理由泗阳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正在编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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